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地方联络处
管理办法
(2008年12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稿)
为加强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业务机构建设,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全面贯彻落实协会服务会员、服务企业、服务社会的活动宗旨,发挥协会地方联络处作用,进一步密切协会与会员、理事单位的联系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协会地方联络处是协会秘书处派出机构,主要任务是依据协会会章,贯彻协会活动宗旨,扩大协会影响,维护协会声誉和权益,不断提高协会对会员和企业的凝聚力。
二、地方联络处原则上每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只设立一家。
三、申请成立地方联络处需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协会章程;
(二)熟悉建材流通行业并愿意承担协会工作;
(三)有企业、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;
(四)有固定工作人员、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;
(五)有必需具备的办公条件和设备。
四、地方联络处主任由协会秘书处聘任,统一管理。地方联络处主任每年需向协会报告工作,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各地方联络处业绩考核,决定是否续聘。
五、地方联络处设主任一名,由主任依据工作需要,聘任副主任或者其它工作人员,聘任人员需向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六、地方联络处经费自筹。协会秘书处对地方联络处的支持主要是:
(一)共同举办活动的收益分成;
(二)联络处向协会推荐的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交纳的会费按一定比例返还各联络处作为工作费用;
(三)协会委托联络处制、修订标准的补助经费;
(四)地方联络处向协会推荐的市场建设项目、培训教育项目以及企业评估项目费用返还。
本条所列费用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七、地方联络处行使以下职责:
(一)经协会批准,以协会名义组织本地区的会员开展理论研讨、形势分析、调查研究等活动;
(二)负责向协会推荐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;
(三)受协会委托、组织与建材流通相关的标准制、修订;
(四)受协会委托,开展建材流通职业教育培训;
(五)组织开展建材物流企业A级评估和建材企业信用等级评估;
(六)向协会推荐建材与家居市场、建材物流等规划建设项目;
(七)密切与协会和理事单位的联系,向协会反映会员意见、要求及其它信息;
八、地方联络处日常联系和管理机构为协会秘书处会员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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